因疫情原因断了课
学费应该退吗?该退多少?
近日
市民王女士反映
3月初
她在上海浦东某舞蹈培训机构
报名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课程
因疫情原因
一节课未上
机构却不予全额退款
记者了解到,王女士在3月5日报名参加售价18800元的舞蹈培训课程,优惠后,实付18000元。
合同显示,培训周期为3月5日至6月5日,期间未限制约课频次。因个人原因,3月6日至3月19日,王女士并未主动约课,3月20日,受疫情封控影响,培训机构暂停营业,王女士的课程也因此中止。
6月复工后,培训机构表示,可为王女士顺延课程,继续学习。但王女士表示,自己现在换了工作,没空学习,要求退款。
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于王女士认为这属于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应100%退款。培训机构则认为,王女士属于开课后主动发起退款,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0%的违约金,并提出,王女士在3月6日至3月19日机构正常营业期间未自主约课,这段时间的课程应视为主动放弃,自行承担相应成本。
同时,机构还指出在王女士签订合同后,曾应王女士要求为她购买价值数百元的舞蹈服等,并转账1800元给介绍王女士来上课的中间人作为酬谢,这些费用王女士知情,也应在退费时扣除。对这笔介绍费,王女士表示,这是商家与介绍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不应由自己承担。
王女士与舞蹈机构签订报名合同 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王女士的诉求可视为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中止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不同意商家所提议的顺延做法,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这里并不涉及消费者违约,因此也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对于机构营业期间,王女士自行选择未去上课所产生的成本和置装费,可由商家酌情扣除部分金额。从情理上来说,可以折算成每天的费用来计算。至于商家付给介绍人的10%酬谢费,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知晓并确认这笔介绍费支付情形的,则应在商家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若消费者不知情也不认可,则属商家内部结算事宜,与消费者无关。
舞蹈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影响,生意受到很大冲击。目前,双方正在就退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协商。
因疫情原因学不了车
驾校学车费用能退吗?怎么退?
吴先生近日反映称,他去年10月在驾校报名学习C1车型,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3月中旬由于疫情原因暂停了学车。复工后,吴先生不在上海工作,打算回老家。6月9日,吴先生向驾校提出退学退费。
据了解,吴先生的培训费用为5180元。驾校方表示,将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扣除已发生的2600元成本费用,退还2580元。其中,理论知识培训费、教材费、档案材料费等1600元,10个学时实车培训费共计1000元。
吴先生认为扣得太多,而驾校则认为这些都是应扣款项,双方陷入了退费僵局。
记者在询问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后了解到,只要是正规驾校通过正规渠道缴费签订的合同,是可以和驾校协商一致办理退费的。
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沟通协调以及对合同的详细解释,近日,吴先生已经理解了驾校扣除费用的项目构成和金额,表示无异议。驾校已按照约定,为吴先生办理了退学手续,并将剩余费用退还给学员。
疫情后不想出国留学了
“委托”费用可以退吗?
本来规划好的出国深造
无奈一场疫情
该准备的语言考试、专业项目都没完成
想要回当初委托留学服务的费用却被拒绝
这笔钱到底能不能退?
2020年1月13日,尚在读大二的小林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关于提供北美研究生留学及作品集辅导的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后者就北美2023年秋季建筑相关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入学申请事宜,有偿为其提供北美目标学校申请手续相关及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服务,费用总计12万元,包括目标学校的申请服务、作品集辅导及奖学金申请服务。合同有效期三年,经协商可延期。
合同签订后,小林支付了第一期费用7.2万元。从2020年3月起,小林听取被告意见,陆续参加了小组课和一对一课程的辅导,但课程进度和作业完成均需被告催促。
2020年9月起,小林多次以课业繁重、身体有恙、语言有障碍等推迟参加被告推荐的项目或方案。2021年初,小林未如期支付第二期费用,并透露需重新考虑出国留学事宜。但其后,小林又于2021年3月主动预约被告进行专业规划解答。至2021年7月,被告询问暑假项目计划,小林犹豫再三,才于7月31日提出取消出国计划。
小林向被告提出退还费用,被告仅同意退还20%。小林认为,自己完全系因新冠疫情而被迫放弃留学,被告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
综合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等对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原告所称的新冠疫情导致其考虑不再进行出国留学,虽属人之常情,但本案中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考虑到本案合同中相关留学所需作品集的咨询和辅导,不仅取决于被告提供咨询和辅导的专业能力和质量,同样取决于原告接受的能力和态度,该内容具有人身性,现原告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被告就解除合同亦不反对,双方失去合同继续履行所需的相互信任基础,故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解除。综合原、被告的过错,酌定被告退还小林20000元。
法官说法
留学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提供的咨询与辅导服务以实现目标为限,而不以数量和质量衡量,需要接受服务者发挥相当的主观能动性。考虑到留学咨询与辅导的效果需要双方长期的良性互动,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应及时合理提醒消费者注意时间对解约退费的影响,从而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共同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综合自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等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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