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长,停车成了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每到一处车位都牵着车主的心,有些车主却图方便随意停放,岂不知,这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这不,鹤壁就有人因停车花了36万多。
11月5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违章停车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8日,被告李某驾驶车辆沿山城区某路段行驶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环卫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碰撞后环卫电动三轮车又与刘某违章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三车受损,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赵某及乘客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认定,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一审被判赔36万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其二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宋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61364.6元。因本案肇事车辆均仅购买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剩余1201364.6元,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840955.22元。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360409.38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未将机动车停放在规定地点,系造成本案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判决刘某赔偿原告360409.38元。
一“位”难求,让很多驾车出行的车主头疼,但这不是随意停放车辆的理由。违章停车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还隐藏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车辆与赵某、宋某相撞后,赵某、宋某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刘某的车辆相撞,最终导致赵某、宋某夫妻当场死亡,给赵某、宋某的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也面临巨额赔偿款。因此,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为省停车费赔了三万元
小伙骑着摩托车在路上行驶,突然一个不慎,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致人、车受损。准备追责时,才发现自己撞上的是“半辆车”,车头部分与司机均不在现场。小伙这下犯了难,赔偿责任该找谁?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3日,李某川为了省下停车费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部分半挂车停放在路边,其驾驶车头部分牵引车离开。2020年5月14日,李某伟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此处不慎与李某川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尾部相撞,致李某伟受伤,摩托车损坏。后李某伟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巩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川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李某伟将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巩义法院认为本案中挂车因没有独立的引擎装置,必须由主车牵引才能行驶,故牵引车是挂车的动力源,因此挂车应视为牵引车的特定附属物。事故发生时,牵引车虽与挂车相分离,但该半挂车系由涉案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挂车一直维持牵引车连接时的泊停状态,且违规停放,并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挂车与牵引车是否分离使用,均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令被告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某伟各项损失30249.95元。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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