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孙某以性侵直播者为其人的名义,在网上传播疑似滴滴车司机在非法直播平台直播性侵“女乘客”的视频。视频显示:一名自称滴滴车司机男子,搭载了一名穿白色连衣裙的“女乘客”,车辆在行驶中,该男子用语言挑逗该“女乘客”,随后谎称停车去买水喝,“女乘客“独自在车内,该男子在走的时候在车内喷洒了“香水”。该“香水”是可以在十分钟内使人昏迷的药水。不久后,男子返回车中,对处于昏迷的“女乘客”实施性侵,并非法直播平台直播性侵的全过程;6月11日,孙某就“滴滴司机性侵直播”发布声明,称其非当事人。
梳理一下本案脉络:孙某以自已是滴滴司机的名义,在网上发布自已迷强女乘客并现场直播的视频,后又澄清性侵女乘客并直播者不是本人。由于本案更多细节尚不清楚,笔者只能根据不同情况,全面分析本案,总有一种情况是真实的。以下笔者结合案例,展开讨论。
如果孙某就是性侵“女乘客”并直播性侵者
● 孙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本案中,孙某使用药物致使“女乘客”昏迷,使得女乘客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为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行为,孙某性侵女乘客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同时,本案中,孙某性侵女乘客的主观故意明确,因此,孙某涉嫌强奸罪。
● 孙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孙某是以牟利目的向非法直播平台传播,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则涉嫌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
综上,应对孙某按强奸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并罚。
以上分析,以“女乘客”确为乘客为基础,如果该”女乘客“为角色扮演者,则孙某与”女乘客“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共同犯罪;不再成立强奸罪。
如果孙某不是性侵”女乘客“者并直播性侵者(符合属地或属人管辖条件时)
● 滴滴司机涉嫌强奸罪
分析过程如前述,在此不赘。
● 滴滴司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
分析过程如前述,在此不赘。
综上,应对滴滴司机按强奸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并罚。
如果“女乘客”为角色扮演者,则滴滴司机与”女乘客“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为共同犯罪;不再成立强奸罪。
● 孙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
孙某在网上传播“滴滴司机性侵女乘客并直播”的视频,如果具有牟利的目的,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则涉嫌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罪。
结语:以上笔者分几种情况对本案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论证过程较为简略,因为本案尚未具体定性,虽然有违法事实存在。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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