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考虑的是受害者滴滴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只有确定滴滴司机之间的关系,才能考虑是否承担责任。
考虑滴滴司机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用工实际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滴滴司机是否实际接受管理、指挥和监督;是否向滴滴司机支付工资劳动报酬;是否提供生产资料;滴滴司机是否继续提供服务或一次性;是否为滴滴司机支付社会保险费等。根据以上因素,判断滴滴司机是否是劳动关系。如果认为是劳动关系,滴滴司机在本案中的伤害可以从工伤的角度来确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如果滴滴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滴滴司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滴滴司机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规定,滴滴司机实际上不接受管理、指挥和监督;生产材料不是提供的,而是属于滴滴司机本身;不向滴滴司机支付工资劳动报酬;司机支付社会保险费。
综上所述,滴滴司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滴滴司机的伤害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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